出廠試驗是按要求對樣機或試樣進行壓力試驗。對于這些試驗所要采取的試驗方法應 由檢驗單位和制造廠協商。
對于出廠試驗,用空外殼試驗即可。可以對構成外殼的每一個部件進行單獨試驗,但其所受的應力應和整個外殼試驗時相同。但是,如果出廠試驗采用動壓法,且封閉式設備或內裝的機件會影響內部爆炸時壓力上升,則應由檢驗單位和制造廠共同協商來確定試驗條件。
容積不大于 10 cm,的外殼不僻要進行出廠試驗。 對于容積大于 10 cm,的外,如果以 4 倍參考壓力的靜壓進行了規定 的型式試驗,也不需要進行出廠試驗。但焊接結構的外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進行出廠試 驗 。
注: 上述出廠試驗所規定的措施是要確保外殼一方面能承受住壓力,另一方面是不出現降低外殼或外殼任何部件隔爆性能的通孔和裂紋 。
當選擇動壓法試驗時,出廠試驗應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進行:
a) 在外殼內部和外部用表 6 所規定的相應爆炸性混合物在 1. 5 倍大氣壓力下進行爆炸試驗。
b ) 先進行型式試驗所規定的某一種動壓試驗,然后在外殼內部和外部用規定的爆炸性混合物在大氣壓力下進行爆炸試驗 ;
C) 先進行 型式試驗所規定的某一種動壓試驗再進行壓力至少為 0. 2 M Pa 的靜壓試驗。
16. 3 如果因外殼太小而不能測定參考壓力時以及不可能用動壓法時,則靜壓試驗應采用下列相應壓力 :
a) I 類、 I A 和 I B 為 1. 0 M P a
b) I C 為 1. 5 M P a。
標簽:試驗,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