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體存在裂紋、鼓包、結疤、皺折或夾雜等缺陷的氣瓶應報廢。
瓶體磕傷、劃傷、凹坑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90%的氣瓶應判廢[測量方法見附錄B(提示的附錄)]。
對未達到判廢條件的缺陷,特別是線性缺陷或尖銳的機械損傷應進行修磨,使其邊緣圓滑過渡,但修磨后的壁厚應大于設計壁厚的90%。此規定亦適用于5.1.7條。
如受檢氣瓶屬于GB5100-1985實施前制造或進口的氣瓶,其剩余壁厚應不小于該瓶設計制造規程或有關標準確定的規定值。此規定亦適用于5.1.7條。
瓶體凹陷深度超過6mm或大于凹陷短徑的1/10的氣瓶應報廢(測量方法見附錄B)
瓶體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內劃傷或磕傷處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氣瓶應報廢。
瓶體存在弧疤、焊跡或明火燒烤等熱損傷而使金屬受損的氣瓶應報廢。
瓶體上孤立點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2/3的氣瓶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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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體線腐蝕或面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90%的氣瓶應判廢。
護罩或底座破裂、脫焊、磨損而失去作用或底座支撐面與瓶底最低點之間距離小于10mm的氣瓶應報廢。
主體焊縫不符合下列規定的氣瓶應報廢:
a)焊縫不允許咬邊,焊縫和熱影響區表面不得有裂紋、氣孔、弧坑、凹陷和不規則的突變;
b)主體焊縫上的劃傷或磕傷經修磨后,焊縫不得低于母材;
c)主體焊縫熱影響區的劃傷或磕傷處修磨后剩余壁厚不得小于設計壁厚;
d)主體焊縫及其熱影響區的凹陷最大深度不得大于6mm。
在檢查中對有懷疑的部分應使用10倍放大鏡檢查,必要時進行無損探傷。
標簽:試驗,檢測
壓力單位的換算關系MPa,kPa,bar,psi
水壓與氣壓的壓縮率關系
水壓試驗與氣壓試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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