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道水壓試驗的一般規定:
1、管道試壓前應進行充水浸泡,時間不少于12h。
2、水壓試驗的靜水壓力不應小于管道工作壓力的1.5倍,且試驗壓力不應低于0.80MPa,不得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3、水壓試驗的長度不宜大于1000米,對中間設有附件的管段,水壓試驗分段長度不宜大于500米。系統中有不同材質的管道應分別進行試壓。
4、對試壓管段端頭支撐擋板應進行牢固性和可靠性檢查,試壓時,其支撐設施嚴禁松動崩脫。不得將閥門作為封板。
5、加壓宜采用帶計量裝置的機械設備,當采用彈簧壓力表時,其精度不應低于1.5級,量程范圍宜為試驗壓力1.3-1.5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50mm。
6、試壓管段不得包括水錘消除器,室外消火栓等管道附件系統包含的各類閥門,應處于全開狀態。
二、管道水壓試驗的方法:分為預試驗階段與主試驗階段。
1、預試驗階段,應按如下步驟,并符合下列規定:
(1)將試壓管道內的壓力降至大氣壓,并持續60min。期間應確保空氣不進入管道。
(2)緩慢地將管道升壓至試驗壓力并穩壓30min,期間如有壓力下降可注水補壓,但不得高于試驗壓力。檢查管道接口、配件等處有無滲漏現象。當有滲漏現象時應中止試壓,并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再重新組織試壓。
(3)停止注水補壓并穩定60min。若60min后壓力下降至試驗壓力的70%以上,則預試驗階段的工作結束。當60min后壓力下降至試驗壓力的70%以下,應停止試壓,并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再組織試壓。
2、主試驗階段,應按如下步驟,并符合下列規定:
(1)在預試驗階段結束后,迅速將管道泄水降壓,降壓量為試驗壓力的10%~15%。期間準確計算降壓所泄出的水量,設為V(L)。按下式計算允許泄出的水量Vmax(L)
Vmax=1.2VP{1/Ew+di/(en·Ep)}
式中 V——試壓管道的總容積(L);
P——降壓量(MPa);
Ew——水的體積模量(MPa)。不同水溫時Ew,見表1;
Ep——管材的彈性模量(MPa),與水溫與試壓時間有關,見表2;
di——管道內徑(m);
en——管材公稱壁厚(m)。
當V大于Vmax,停止試壓。泄壓后排除管內過量空氣,再從預試驗階段的“步驟(2)”開始重新試驗。
(2) 每隔3min記錄一次管道剩余壓力,應紀錄30min。當30min內管道剩余壓力有上升趨勢,則水壓試驗結果合格。
(3)30min內試壓管道剩余水壓無上升趨勢,則應再持續觀察60min。當在整個90min內壓力下降不超過0.02 MPa,則水壓試驗結果合格。
(4)當主試驗階段上述兩條件均不能滿足時,則水壓試驗結果不合格。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后再組織試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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