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久性
1一般要求
1.1電子控制部分的所有部件應能承受耐久性試驗,如果控制功能系統為器具的組成部分,可結合器具一同進行連續運行性能試驗,但不應在同一樣品上進行耐應力試驗和連續進行性能試驗。
1.2如控制裝置未有明確的操作周期,則連續運行性能試驗應按規定的最短時間進行。
2耐應力要求
2.1耐熱應力
2.1.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電子控制部分的電子元器件應能適應在最高溫度和最低溫度之間的循環變化。
注:溫度變化可能是因為環境溫度變化、安裝表面溫度變化、電源電壓變化、或從一種運行狀態轉到另一種非運行狀態、或從一種非運行狀態轉到另-種運行狀態的變化產生。
2.1.2在規定的條件下運行14 d,然后在額定電壓下重復進行D.3.1.1.1 a)的試驗。
2.1.3試驗結果應符合專用控制裝置標準的規定。
2.2耐振動
2.2.1如果制造 商聲明產品有耐振性能,則應按D.3.2.1.2的規定進行耐振動試驗。
2.2.2試驗完成后,目 視檢驗試驗樣品應無機械損壞,并應符合D.1和專用控制裝置標準的規定。
2.2.3然后在額定電壓下重 復進行D.3.1.1.1 a)的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專用控制裝置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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