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選擇試驗類型,如“水-水試驗”,“水-空氣試驗”或者“水-其他液體試驗”。將狀態調節后的試樣與加壓設備連接,并排凈試樣內的空氣。根據試驗的材料、規格尺寸和加壓設備的性能情況,在30s~1h之間用盡可能短的時間,均勻平穩地施加試驗壓力至第8章計算出的壓力值。測量并記錄試樣加壓時間。
達到試驗壓力時開始計時,必要時重置計時器開始記錄試樣維持規定壓力的時間。
2將試樣懸放在恒溫控制的環境中,應保持試樣之間以及試樣與恒溫箱之間的任何部分不相接觸,保持恒溫并觀測 6.2 規定的溫度偏差,按要求直至試驗結束。
3當達到規定試驗時間或者試樣發生破壞、滲漏時,停止試驗,記錄時間,發生11.4 規定的情況時除外。
如果試樣發生破壞,記錄其破壞類型,如脆性破壞、韌性破壞或者其他。
注:在破壞區域內,不出現可見屈服變形破壞的為“脆性破壞”。在破壞區域內,出現目測可見的屈服變形破壞的為“韌性破壞”。對于某些材料,“脆性破壞”表現為管材表面滲出液體。
如試驗已經進行500h~1000h,試驗過程中設備出現故障,若設備在1d內能恢復,則試驗可繼續進行;如試驗已超過1000h,設備在3d內能恢復,則試驗可繼續進行。設備發生故障的這段時間不應計入試驗時間內。試驗報告中應記錄試驗中斷情況。
4如果試樣在距離密封接頭小于0.1l。處發生破壞,則試驗結果無效,應另取試樣重新試驗(L0為試樣的自由長度,
進行組件測試時,如果組件本身以外發生滲漏(密封失效或管材爆破),或因不適宜的卡槽設計,或由機械加工條件而引起的失效,則重復試驗。如有必要,更換組件,以保證組合件在最短要求試驗時間內保持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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