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與試驗設備
1.1用于安裝 氣舉閥、探針測距和閥的插人試驗的壓力表應具有最小直徑為216mm (8%in) 的平面、一個刀刃形指針,最小刻度為1kPa (5psi), 精確度值應為滿量程的0.25%。壓力表至少應每半年校準一次。典型壓力表的有效測量范圍為滿量程的25% ~ 75%。
1.2在壓力 腔上所用的壓力表應具有最小為5%滿量程的精確度。
1.3代替壓力表使用的壓力傳感器應至少具有與它們所代替的壓力表相同的精確度。
1.4用于恒溫水浴中的溫度計(見附錄B (標準的附錄)中B1.2) 應是每個刻度最大為1C (2F )的溫度計,應精確至士1個刻度,且至少每年校準一-次。
2質控制人員資格
所有從事直接影響材料和產品質量的質量控制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制造廠家的書面要求的資格。
3質量控制要求
3.1所有質量控制應由國家有關質量管理標準和制造廠家的書面規程(包括適宜的方法、數量或質量的驗收準則)來控制。
3.2所有原材料的驗收情況應該在原材料.上或在其可追溯的記錄中標明。
3.3制造廠 家應按照形成文件的驗收準則檢驗所有零件和總成的尺寸。
3.4對裝配好的設備的質量檢驗技術要求,應包括本標準關于試驗部分中所略述的試驗,詳述如下:
a)鋼絲可投撈式閥偏心工作筒應依照5.2檢驗。
b)閥應依照4.4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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