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附件規定了按本標準附錄A進行排放測試使用的儀器應滿足的技術條件。
基本技術要求
少能測量汽車排氣中的CO、CO2、HC(用正己烷當量表示)和O2四種成分的體積分數(或濃度),并能根據上述參數的測量結果計算過量空氣系數(入)值。
CO、CO2、HC的測量應采用不分光紅外線法(NDIR),O2可采用電化學電池法,或其他等效方法。
應具有發動機轉速和機油溫度測量功能,或具有轉速和機油溫度信號輸入端口
氣體分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由耐腐蝕材料制成,所用材料對廢氣成分應無影響,取樣探頭應能經受排氣高溫的作用,并具有限位和固定裝置。
系統應配備有符合本標準要求的怠速和高怠速測量程序。
重復性
在穩定的外界環境下,對同一標準氣體進行20次連續測量時,示值的測量結果的標準差不超過規定的1/3。
時間穩定性
穩定環境條件下,測量儀器處于測量狀態時,在對排放分析儀用標準氣體檢查調整后,至少4小時內不需要由使用者進行內部或標準氣體調整,其數值應保持在規定的誤差范圍內
測量儀器應配置氣體流量監控系統,當氣體流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導致檢測時間超過了規定的響應時間,或超過規定的示值誤差的12時,測量系統應自動終止測量
對氣體處理系統氣密性要求
測量儀器應有系統泄監控程序,當泄漏量超過最大允許值時自動終止測量。
調節裝置
儀器應有調節裝置,以提供零點調節、氣體檢査、內部調節等操作,此裝置可以是手動、半自動或自動的
調節裝置對零點檢査及內部調節應是自動的
內部調節裝置應不影響零點調整,也不影響儀器的線性響應,并且適用于各種標準氣體的調節
操作可靠性
測量儀器應具有足夠的抗干擾能力時,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證儀器精度在其范圍內。
儀器應有檢測HC氣體殘留的功能,當測試系統中HC氣體殘留值(體積分數)大于20x10°時,應自動停止測量
分析儀除被測組份外的氣體干擾引起的誤差不大于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
壓力單位的換算關系MPa,kPa,bar,psi
水壓與氣壓的壓縮率關系
水壓試驗與氣壓試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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