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所規定的試驗為型式試驗。 試驗應在標準產品或其模型上進行。 當不可行時,按替代試驗驗證或圖紙審查驗收應由制造廠和用戶雙方協議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每項試驗的樣機應完整清潔,所有部件均應就位,并按制造廠規定的方式安裝。
對于第一位表征數字和第二位表征數字均為 1 , 2, 3 和 4 的防護等級,如直觀檢查已能斷定達到所要求的防護等級時,則不需再進行試驗。 但如有懷疑,可按第 8 章和第 9 章進行試驗
1 足夠的間隙
在本部分下述試驗條文中,術語“ 足夠的間隙”的含義如 1. 1 和 1. 2 所述。
1.1低壓電機(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 1 000 V ,直流不超過 1 500 V)。
除光滑旋轉軸等非危險部件外,試具(試球、試指或導線等))應不能觸及帶電或轉動部件。
1.2高壓電機(額定電壓為交流超過 1 000 V ,直流超過 1 500 V)。
當試具置于最不利的位置時,電機應能承受適用于該電機的耐電壓試驗。
耐電壓試驗可用測量試具與殼內帶電部件之間的特定空氣間隙尺寸來代替,該間隙尺寸應能保證電機在電場分布最不利的情況下,通過耐電壓試驗。
標簽:試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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