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氣瓶及氣瓶附件除應當符合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滿足本節規定。
制造許可 ?
進口氣瓶及氣瓶附件的境外制造單位,應當滿足本規程1.8的規定,并且取得相應的中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設計、制造遵循的規范及相關標準
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類進口氣瓶及氣瓶附件,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設計、制造符合中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2)對于氣瓶產品還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所采用的產品標準與本規程規定不一致時,按照本規程1.5及1.6的規定執行。
進口氣瓶的制造過程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進口氣瓶制造過程應當實施安全性能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督檢驗),監督檢驗應當由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稱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一般應當在境外生產企業制造過程中進行,未能在境外完成監督檢驗時,由進口氣瓶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按照本規程規定委托到達口岸或者使用地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監檢機構在完成監督檢驗工作后出具檢驗報告,監督檢驗工作所依據的標準應當符合本規程1.9.2規定,進口氣瓶制造標志、出廠資料和文件還應當符合本規程1.15.1及5.12的規定。
臨時進口氣瓶
臨時進口氣瓶,是指氣瓶進口至境內充裝后再出境,以及境外制造的氣瓶充裝氣體進口使用完后再出境的。
臨時進口氣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臨時進口氣瓶的單位,應當向進口地監檢機構提供氣瓶產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官方認可檢驗機構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證明文件;
(2)監檢機構對臨時進口氣瓶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入境時無法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的,應當在氣瓶內氣體用完后,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3)二次以上(含二次)入境的臨時進口氣瓶,在首次入境時進行了安全性能檢驗后,在安全性能檢驗報告有效期內的氣瓶,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時可以不再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4)因氣體特性等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臨時進口氣瓶,進口單位應當提供氣瓶產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有效證明文件,經監檢機構確認后可僅進行外觀檢查和壁厚測定,并出具相應的檢驗報告;
(5)對本條(4)規定僅進行外觀檢查和壁厚測定的臨時進口氣瓶,再次入境時仍應當進行外觀檢查和壁厚測定;
(6)涉及臨時進口氣瓶的單位,應當建立臨時進口氣瓶檔案。
標簽:試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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