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規程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稱容積為0.4L~3000 L、公稱工作壓力為0.2~70MPa (表壓,下同),并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裝壓縮氣體、高(低)壓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吸附氣體、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體以及混合氣體(注1-2)的無縫氣瓶、焊接氣瓶、焊接絕熱氣瓶、纏繞氣瓶、內部裝有填料的氣瓶、用于移動式壓力容器的氣瓶,及其設置的氣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以下簡稱氣瓶附件);
(2)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以及消防滅火器用氣瓶(本規程1.4規定的消防滅火器用氣瓶除外)的材料、設計、制造執行本規程;
(3)本規程所覆蓋的主要氣瓶品種、品種代號及相關的產品標準見附件A。
注1-1:車用氣瓶(注1-3)、消防滅火器用氣瓶的環境溫度范圍,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
注1-2:混合氣體是指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效物理組份,或雖屬非有效組份但其含量超過規定限量的氣體。
注1-3:車用氣瓶是指安裝于機動車上盛裝機動車燃料(如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液化二甲醚等)的氣瓶。
標簽:試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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