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廠檢驗
產品須經廠質檢部門逐臺進行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附上合格證。
按規定的試驗方法逐臺檢驗產品外觀、裝配質量以及水壓強度、水壓密封試驗,其結果應符
合相關的規定。
2 型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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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 ,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鑒定或老產品轉廠時;
b) 正式生產后 ,原材料 、工藝 、設計 有較 大改動時 ;
c) 停 產一年后恢 復生產時或正常 生產滿兩年時 ;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檢驗 的內容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檢驗結果均需 達到本標準規定。
標簽:試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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