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程序
試品應為從絕緣子上敲擊取得的碎瓷塊,或經供需雙方協議在絕緣子焙燒位置附近專門制得的具有代表性的碎瓷塊。試驗溶液應采用3%紅色或紫色的次甲基染料乙醇溶液。將試品浸沒在壓力不小于15MPa的試驗溶液中,在壓力[單位為兆帕(MPa)]和時間[單位為小時(h) ]的乘積達到180及以,上后取出。
試品經沖洗后干燥,并再次敲碎。
2判定準則
目力觀察新敲擊開的表面.不應有任何染料滲透現象,滲人最初敲取小碎片時形成的小裂紋除外。規定的重復試驗程序適用于本試驗。
抽樣試驗的重復試驗程序
如果判定準則有規定,抽樣試驗采用如下重復試驗程序。
注:抽樣試驗中機械(電)破壞負荷試驗的重復試驗程序見GB T 1001.1-202121.4;抽樣試驗中殘余機械強度試驗的重復試驗程序
見GB T 1001.1-202119.6.
如果僅有1個絕緣子或金屬附件抽樣試驗不合格,則應抽取等于第一次抽樣試品數量兩倍的新試品進行重復試驗。重復試驗應包括試驗不合格項目,以及該項目之前且對試驗結果有影響的試驗項目。
如果有兩個或更多的絕緣子或金屬附件在任何一項抽樣試驗不合格,或重復試驗時有任何一個絕緣子或金屬附件不合格,則整批產品不符合本文件,應由制造廠收回。
如果能夠清楚地識別出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制造廠可以在該批絕緣子中剔除具有這種缺陷的所有
絕緣子(當一批絕緣子已分成若干小批時,如果小批中有一批不合格,則調研可以擴大到其他批)。然后,精選后的批或部分絕緣子可重新提交試驗。此時抽取試品的數量是第--次抽取試品數量的3倍。
重新試驗應包括試驗不合格項,以及該項目之前的且對試驗結果有影響的試驗項目。重新試驗時,有任何一個絕緣子不合格,則整批產品不符合本文件。
|